濕陷性黃土是一種非飽和的欠壓密土,具有大孔和垂直節理,在天然濕度下,其壓縮性較低,強度較高,但遇水浸濕時,土的強度顯著降低,在附加壓力或在附加壓力與土的自重壓力下引起的濕陷變形,是一種下沉量大、下沉速度快的失穩性變形,對建筑物危害大。
我國濕陷性黃土主要分布在山西、陜西、甘肅的大部門地區,河南西部和寧夏、青海、河北的部分地區,此外,新疆、內蒙古、山東、遼寧、黑龍江等局部地區亦分布有濕陷性黃土。
防止濕陷性黃土地基濕陷的綜合措施,可分為地基處理、防水措施或結構措施三種。其中地基處理措施主要用于改善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減小或消除地基的濕陷變形;防水措施主要用于防止或減少地基受水浸濕;結構措施主要用于減小或調整建筑物的不均勻沉降,或使上部結構適應地基的變形。
采用地基處理措施,地基處理深度和剩余濕陷量都應達到《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的規定。這對于濕陷性黃土層厚度在15m以內的場地,可以滿足規范要求;對于地基處理措施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場地,應采用樁基礎,且樁端必須穿透濕陷性黃土層。
對濕陷性黃土地基的處理主要是改善土的性質和結構,減少土的滲水性、壓縮性,控制其濕陷性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消除它的濕陷性。在明確地基濕陷性黃土的厚度、濕陷性類型、等級等后,應結合建筑物的工程性質、施工條件和材料來源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地基進行處理,滿足風機基礎在安全、使用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