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進一步推動全省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按照“精簡、銜接順暢,公平公正、一企一證,權責清晰、強化監管,公開透明、社會共治”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結合全省排污現狀,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為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加快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
(二)目標任務。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貴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貴州省行業治污減排全面達標排放專項行動方案》確定的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覆蓋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
二、銜接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改變單純以行政區域為單元分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方式和總量減排核算考核辦法,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措施,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持續推動區域環境質量的改善。
(四)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排污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必須做好充分銜接,實現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新建項目必須在項目建成并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評要求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規范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
(五)規范排污許可證的申領與核發。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法規標準、技術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報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等。環境保護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企事業單位應及時核發排污許可證,對存在疑問的開展現場核查。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上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抽查,有權依法撤銷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現有排污許可證及其管理須按國家統一要求及時進行規范。
(六)合理確定許可內容。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評要求等,在排污許可證中依法合理確定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經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清理整頓并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
(七)分步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2017年12月31日前,組織開展《磷化工行業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汞、錳污染物排放行業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和《磷化工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汞、錳污染物排放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編制;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磷化工行業和汞、錳污染物排放行業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
四、嚴格落實固定污染源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八)落實按證排污責任。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其中,燃煤發電(含單臺200MW及以上自備電廠)、生物質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向省環境保護廳申領排污許可證,按照簡化管理行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向縣級環境保護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其余企事業單位原則上在市(州)級環境保護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企事業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等達到許可要求;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九)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企事業單位應依法依規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規定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企事業單位應如實向當地和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實際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當地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五、全面提升環境監管執法精細化水平
(十)嚴格依證開展監管執法。依證監管是排污許可制實施的關鍵,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通過現場檢查、執法監測、核查臺賬等手段,核實企事業單位排放數據和環境保護工作執行情況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并核定排放量。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控數據可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按照“誰核發、誰負責”的原則定期開展排污許可證審查,排污許可證的監管執法以屬地管理為主,核發部門隨機實施抽查。核發排污許可證后,應及時開展檢查;對有違規記錄的,應提高檢查頻次;對污染嚴重的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加大監管執法頻次與處罰力度,推動去產能工作。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應記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十一)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和關閉等措施,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
(十二)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對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與擬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交換共享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數據與納稅申報信息,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并誠信納稅。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十三)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范圍。建立健全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與環保舉報平臺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依法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加強社會監督。
六、做好排污許可制實施保障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實施計劃,確保按時限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在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認真做好排污許可制推進期間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省環境保護廳要加強督促指導,總結推廣經驗,確保取得實效。
(十五)強化宣傳培訓。加大對排污許可制的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與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